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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合贤与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县公安局,高合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行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县公安局,住所地义县高速路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吕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富亚民,该局法制大队民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合贤,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政府职员,现住辽宁省义县。上诉人义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行初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义县公安局。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韩晓武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科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