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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邵春华、蔡伟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华,蔡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春华,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伟伟,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993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春华与被执行人蔡伟伟(2016)浙1081执7027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蔡伟伟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蔡伟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伟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浙J×××××号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郭军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戴 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81执7027号之一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993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春华与被执行人蔡伟伟(2016)浙1081执7027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浙1081执7027号之一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蔡伟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浙J×××××号的汽车的查封。附:(2016)浙1081执70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经办人:郭军卫联系电话:0576-8666****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