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焱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焱,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36号原告:朱焱,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素琴(与原告朱焱系母子关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飞,该公司职工。原告朱焱诉���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焱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朱焱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