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宏与被执行人贾青、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贾青,魏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贾青,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新村。被执行人:魏颖,女,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陈宏与被执行人贾青、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杨连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