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洪江诉被告董桂昌、讷河市老莱镇丰盛村成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江,董桂昌,讷河市老莱镇丰盛村成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836号原告:高洪江,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桂昌,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老莱镇丰盛村书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老莱镇丰盛村成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老莱镇。负责人董桂昌,职务理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洪江与被告董桂昌、讷河市老莱镇丰盛村成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原告负担。审判长  白洪江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