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婉琴与高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婉琴,高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804号原告:潘婉琴,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泮英,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女儿。被告:高水友,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潘婉琴为与被告高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