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游元武与刘光全、赖春燕民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元武,刘光全,赖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游元武,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刘光全,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赖春燕,女,1974年7月5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游元武与刘光全、赖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渝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