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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615号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法定代表人:薛丹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514946。法定代表人:吴进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重庆涪陵驰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