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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新荣与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荣,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山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907号之一原告董新荣,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馆陶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沈建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男,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原告董新荣与被告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款4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