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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自超与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自超,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592号原告唐自超,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伟,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根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曦阳,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住本市新城区。系王宏伟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自超与被告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自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自超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自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殷莉娜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水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