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帅、马小克、陈龙、陈少新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帅,马小克,陈龙,陈少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帅,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3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军、丁晶晶,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小克,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龙,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少新,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帅、马小克、陈龙、陈少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彩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帅及其辩护人李军、丁晶晶,被告人马小克、陈龙、陈少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23时许,由于赵某某无法偿还X商行所欠高利贷及利息(本金35000元,利率1毛5),被告人陈龙、马帅、陈少新、马小克在长治市高新区盛世花苑找到赵某某索要债务,期间马小克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后被告人陈少新、陈龙、马帅、马小克将赵某某从高新区盛世花苑带至英雄中路摩登时代X房间(长治市X商行办公地点),不让赵某某离开该房间,其间马帅再次对赵某某进行殴打。2017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接到赵某某母亲的报警电话,并赶赴摩登时代X房间,将被告人陈龙、马帅、陈少新抓获。2017年2月26日9时许,将被告人马小克抓获。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马帅、马小克、陈龙、陈少新放弃对赵某某35000元的欠款追偿权并赔偿赵某某5000元损失,得到赵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赵某某出具的事情经过、110接处警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英雄中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证人秦某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视频资料及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被告人马帅、马小克、陈龙、陈少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帅、马小克、陈龙、陈少新四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帅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小克、陈龙、陈少新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马小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少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 磊人民陪审员 武慧清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