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甘肃黄羊河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与刘宗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黄羊河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刘宗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974号原告:甘肃黄羊河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新河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宗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宗元,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原告甘肃黄羊河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甘肃黄羊河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黄羊河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甘肃黄羊河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