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王泽乡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王泽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住所的隆回县桃洪镇九龙广场西侧。被执行人王泽乡,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泽乡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湘052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由被告王泽乡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992.54元,利息及费用1063.51元,共计3056.05元,2015年2月15日以后该1992.54元按日利率5‰o计算利息,息随本清;并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泽乡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