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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甲发出(2017)苏1023执15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甲履行本院(2017)苏102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甲所有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爱成审判员 陶双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富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