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颜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某,颜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151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晓明,甘肃灜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蓉,甘肃灜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永登县居民,住永登县。被告:颜某某,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兰州市安宁区居民,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兰州市安宁区居民,住兰州市安宁区��系颜某某丈夫。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颜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2元,减半收取324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506元,由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世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