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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胡燕与苟保弟、温小娜、温学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燕,苟保弟,温小娜,温学礼,温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胡燕,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苟保弟,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被执行人:温小娜,女,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温学礼,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温建明,男,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胡燕与被执行人苟保弟、温小娜、温学礼、温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燕以“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8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郭妍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