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树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树林,男,1996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3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溪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树林在其登记入住的巫溪县上磺镇滨河宾馆202房间容留邬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28日,王树林在该房间容留邬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月29日,王树林在该房间容留邬某、聂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月30日,王树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检测,王树林、邬某、聂某的尿液均呈阳性。王树林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树林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树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