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飙升(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永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飙升(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永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815号原告飙升(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文斌。被告刘永铨,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受理原告飙升(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飞龙、刘永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永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刘永铨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其他两被告住所地亦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及被告刘永铨提交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在上海松江人民法院起诉,……”;另据原告陈述,涉案合同签订时,原告在上海市松江钢材城设有经营场所。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涉案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永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光华审 判 员 陆凤高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