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援朝、张得喜等与位东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援朝,张得喜,张苹,冀文静,董心荣,位东兵,张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03号原告:张援朝,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张得喜,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苹,女,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冀文静,女,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董心荣,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位东兵,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锋,女,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100号1幢1单元23层2301---2308号。法定代表人:李云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援朝、张得喜、张苹、冀文静、董心荣与被告位东兵、张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援朝、张得喜、张苹、冀文静、董心荣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援朝、张得喜、张苹、冀文静、董心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援朝、张得喜、张苹、冀文静、董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援朝、张得喜、张苹、冀文静、董心荣负担。审判员 田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