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750号原告于某,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君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