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利武与于莉莉、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王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武,于莉莉,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徐利武。被执行人于莉莉、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王立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利武与被执行人于莉莉、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王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朝法执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