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成全与王文俊、帅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全,王文俊,帅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4民初4628号 原告:李成全,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雄,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帅文丽,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成全与被告王文俊、帅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雄、被告王文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帅文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成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8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王文俊陆续向原告李成全借款,2016年1月19日,被告王文俊向原告李成全出具一张汇总借条,载明借到原告李成全现金共计406000元。后原告李成全想收回借款,经多次催收,被告王文俊以各种借口拖延,被告王文俊有能力归还借款的前提下,恶意拖延支付,导致诉讼,因此应当承担原告李成全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文俊答辩称,认可借到原告现金406000元,愿意还钱,认可支付利息,但是不应当支付律师费。 被告帅文丽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王文俊、帅文丽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9日,王文俊向李成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成全现金406000元(肆拾万零陆仟元正)。 庭审中,李成全与王文俊均确认,上述406000元的构成为本金350000元、利息40000元、货款16000元。 另查明,李成全因本案诉讼与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代理与王文俊借贷合同的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8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成全提交的欠条壹份以及李成全、王文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文俊向原告李成全借款,并出具《欠条》,该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王文俊认为应当归还406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确认。王文俊、帅文丽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王文俊、帅文丽具有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帅文丽未到庭参与诉讼,其行为视为放弃对李成全诉讼主张的抗辩,故本院认定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王文俊、帅文丽应共同向李成全归还。李成全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成全要求王文俊、帅文丽支付律师费。因律师费并非诉讼产生的必然费用,双方对此亦无约定,故本院对李成全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文俊、帅文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成全借款40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6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王文俊、帅文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向 娟 记录员 刘梓言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