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金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金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金芳,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住平定县。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5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金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金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耿金芳经吕某批准成立报单中心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韩国2600”项目并非法吸收存款。截至2013年5月,吸收存款1903200元、732单,给投资人造成损失1643800元。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耿金芳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耿金芳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作了如实供述。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耿金芳通过王某(另案处理)得知“韩国2600”项目,每入股2600元,每14天返利400元。之后,被告人耿金芳在王某的报单中心投了10单。同年10月份,被告人耿金芳在王某帮助下经吕某(已判刑)批准成立报单中心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韩国2600”项目并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耿金芳收取投资人入股资金后,先扣除每单20元或30元的手续费,然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到吕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吕某按照2570元或2580元的特征核算各报单中心的报单数,随后通过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将本金、返利返还到被告人耿金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被告人耿金芳再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本金、返利返到入股投资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截至2013年5月,被告人耿金芳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向白某等人吸收存款1903200元、732单,返还金额259400元,获利总额20820元,给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1643800元。案发后,平定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被告人耿金芳处扣押人民币704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壹张(卡号:62××15)。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平定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耿金芳的身份情况;(3)平定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耿金芳于2013年4月27日传唤到案。(4)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耿金芳无前科劣迹。(5)报单账本壹册(蓝色封皮)由平定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于2013年4月27日从耿金芳处扣押。证实:犯罪嫌疑人耿金芳本人记载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包含吸收资金具体人员名单、时间、股数及金额等及该账本随案移送。(6)被告人耿金芳2013年7月18日提供的报单中心股民基本情况表,证实在其报单中心存款的投资人姓名、入股时间、单数、金额等情况。与报单账本相互印证。(7)山西汇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单中心耿金芳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报单中心耿金芳,涉及20名自然人,吸收公众存款1903200元,732单。耿金芳银行卡卡号62××15向吕某银行卡卡号62××14打款1882380元,耿金芳获利20820元。除吕某以外人员向耿金芳银行卡62××15打款197600元,1705600元视同现金交易。返还金额259400元(耿金芳银行卡向除吕某以外的人员打款267200元,剔除上级报单中心于江7800元)。给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1643800元,耿金芳获利总额20820元。(8)平定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平定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于2013年4月27日从被告人耿金芳处扣押中国农业银行卡壹张(卡号:62××15)、于2013年5月27日从被告人耿金芳处扣押人民币柒万零肆佰元整并将扣押物品随案移送;(9)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耿金芳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耿金芳在与吕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金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投资人未追回的资金,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后按统一方案退还投资人。三、扣押在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壹张(卡号:62××15),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赵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