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雪风与被告仝俊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风,仝俊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693号原告:赵雪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志,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俊峰,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系公司员工。原告赵雪风与被告仝俊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雪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风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赵雪风负担。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