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徐慧芬与李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徐慧芬,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李宝林,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慧芬与被执行人李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林已部分履行,余款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慧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崇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