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鲍云河与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云河,韩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15号原告:鲍云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韩玉,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鲍云河与被告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审查受理后,按照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文书,但不能送达。现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本院认为:原告鲍云河不能提供被告韩玉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鲍云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慧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