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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涅与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涅,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116号原告张涅,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志岱,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局四里村市场监督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永军,区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史萌萌,总经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艾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涅诉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8月3日上午9:00,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峰、王浩,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伟,第三人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宁准时到达法庭,原告并未到庭,合议庭在等待15分钟后,原告依然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涅负担。审 判 长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谢似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 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