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应文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应文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031号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抄乐镇干溪村。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单位理事长。被告:应文华,男,生于1967年2月1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应文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金春现代烟草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韩洪艳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