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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凤玲、确山县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凤玲,确山县水利局,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凤玲,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水利局。地址:确山县盘龙镇火神庙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5214-X。法定代表人:王太广,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贺伟,系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69734338-7。法定代表人:张宏艺,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凤玲因与被上诉人确山县水利局、原审被告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凤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 峰审判员 赵雪莲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