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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家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严家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260号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63号B座6层。法定代表人:张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敏,该公司职工。被告:严家芳,女,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家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金 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秋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