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942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女,系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军,男,系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国华,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佑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郭鹭虹书 记 员 艾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