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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俊荣与马思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荣,马思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2021号原告:赵俊荣,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原告赵俊荣之子。被告:马思强,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与兴华西路西南角的临街商务楼***层。负责人:李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俊荣与被告马思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成、被告马思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俊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7日9时许,马思强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在茌平县中心街京都路口南100米处倒车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又与停在路边赵德成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思强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分析认定:马思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德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鲁P×××××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为马思强,赵德成驾驶的鲁P×××××号轿车的实际车主为赵俊荣。马思强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我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损失,要求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同意依法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投保情况属实。被告未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不能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原告应提供行驶证手续证明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应提交驾驶证、行驶证,我公司需确认两证的合法有效性。被告马思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撞到护栏,而且将原告停放的车辆撞毁,我公司认为即便我公司赔偿在本案中对护栏的损失应预留份额。赵俊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车辆评估报告;2、评估费发票;3、维修费单据;4、代书费收据;5、保全费单据;6、照片两张。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及马思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对其它有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赵俊荣提交的评估费发票、保全费单据,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对维修费单据,该内容与鉴定评估的车辆损失重合,应以评估报告为准,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对代书费,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必然损失,不予认可;对照片两张,据此并不能证明支出悬赏费用,且悬赏费用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7日9时许,马思强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在茌平县中心街京都路口南100米处倒车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又与停在路边赵德成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思强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分析认定:马思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德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鲁P×××××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为马思强,赵德成驾驶的鲁P×××××号轿车的实际车主为赵俊荣。事故发生后,赵俊荣车辆经山东海高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损失6688元。赵俊荣支出评估费300元,支出保全费120元。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马思强驾驶机动车辆与赵俊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俊荣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马思强承担全部责任,对赵俊荣的损失,马思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马思强的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马思强赔偿。赵俊荣要求范围内的合理损失为:1、车损6688元;2、评估费300元;3、保全费120元。赵俊荣的其它请求,于法不符,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6688+300+120=7108元,除去交强险赔偿的2000元之外的部分为:7108-2000=5108元。由马思强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马思强车辆损失2000元;马思强赔偿赵俊荣损失5108元;三、驳回赵俊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至第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赵俊荣负担46元,由马思强负担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俊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倍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