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董永同,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董永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1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广晟百货门口烧烤档饮酒,因生活琐事与在对面洪城酒店吃宵夜的被害人严某发生纠纷,继而双方用啤酒瓶准备互相斗殴。被害人欧某1、叶某前往劝架,期间陈某从烧烤档拿起一把水果刀追砍欧某1及严某、叶某,致使严某胸部、腹部受伤,欧某1被刀刺中胸部,叶某拇指被陈某所持水果刀划伤。经法医鉴定,欧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严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叶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辩解,被害人欧某1、严某、叶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欧某2、李某、乔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申请书,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1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广晟百货门口烧烤档饮酒,因生活琐事与在对面洪城酒店吃宵夜的被害人严某发生纠纷,继而双方用啤酒瓶准备互相斗殴。被害人欧某1、叶某前往劝架,期间陈某从烧烤档拿起一把水果刀追砍欧某1及严某、叶某,致使严某胸部、腹部受伤,欧某1被刀刺中胸部,叶某拇指被陈某所持水果刀划伤。经法医鉴定,欧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严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叶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辩解,被害人欧某1、严某、叶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欧某2、李某、乔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申请书,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严某对引发纠纷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陈某不属于主动投案,仅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陈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薛付奇审判员 张恩广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忆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