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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初晓与烟台乐天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初晓,烟台乐天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773号原告:王初晓,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涛,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乐天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17-7信息中心院内3楼302室。法定代表人:韩德入,总经理。原告王初晓与被告烟台乐天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初晓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初晓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王初晓负担。审判员 于  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洪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