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二换、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二换,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孟二换,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王丕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06738315-7。法定代表人魏超,经理。被执行人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开发区105国道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533725-5。法定代表人张玉喜,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二换与被执行人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