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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任效龙与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效龙,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48号原告:任效龙,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闫桃李、李红旗(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效龙与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效龙于2017年8月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效龙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效龙负担。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