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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滨杭与楼其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滨杭,楼其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617号之一原告:楼滨杭,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其钢,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滨杭诉被告楼其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滨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滨杭负担。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国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