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滨杭与楼其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滨杭,楼其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617号之一原告:楼滨杭,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其钢,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滨杭诉被告楼其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滨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滨杭负担。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国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