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饶某1、饶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饶某1,饶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83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饶某1,女,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饶某2,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饶某1之父。原告杨某与被告饶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