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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745号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名人街58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2636。法定代表人:冯开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春,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兴军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