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与杜祥吉、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杜祥吉,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9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76号。负责人:王彬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清,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慧,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祥吉,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23号君威财富中心7层。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诉被告杜祥吉、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