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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13407号原告李成学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407号原告:李成学。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组织机构代码618907464。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执行(常务)董事。原告李成学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十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学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二十案合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李成学负担。审判员  方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