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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燕与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刘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3312号原告:王燕,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告:刘永刚,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王燕与被告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管玉江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永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7月14日止为709元,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原、被告均系“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7年3月12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出了借款要约,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同意了被告要约的内容,于当日向被告出借了10000元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嗣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燕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7月14日止为709元,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永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管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