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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馨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29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坡,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张馨丹,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胶南市。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状上提供的张馨丹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张馨丹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张馨丹送达应诉材料,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