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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高书凯与刘辉利、李雨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凯,刘辉利,李雨洒,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872号原告:高书凯,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刘辉利,男,1988年1月7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李雨洒,女,1993年1月9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与钢三路交叉口。原告高书凯与被告刘辉利、李雨洒、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书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书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