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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志向、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向,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向,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鹏,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向与被执行人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周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志向案款63000.00元,周鹏已经履行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徐志向自愿放弃余下的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勾 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