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2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承德市双桥区,并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应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