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刘正德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正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60号罪犯刘正德,男,1972年9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浙温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正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正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正德准予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28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