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丽丽、刘晓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丽丽,刘晓敏,杨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537号申请人孙丽丽,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晓敏,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杨俊飞,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孙丽丽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孙占龙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文化北路88号建业枫林上院5号楼6层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人李凤云以其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东关东里4号1号楼2单元4层8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401016296)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占龙名下位于金水区文化北路88号建业枫林上院5号楼6层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李凤云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东关东里4号1号楼2单元4层8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401016296)。三、冻结被申请人杨俊飞、刘晓敏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