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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贾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贾某,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193号原告:李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李某2,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贾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李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