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7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春平与刘寒凝、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平,刘寒凝,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7570号原告:夏春平,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护士,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寒凝,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睢宁县元府东路金府园D区,现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陈明,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职员,住睢宁县元府东路金府园D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梁,男,1933年7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睢宁县,与陈明系父子关系。原告夏春平与被告刘寒凝、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春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平撤回对被告刘寒凝、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寒凝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晓军审 判 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夏光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