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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7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春平与刘寒凝、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平,刘寒凝,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7570号原告:夏春平,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护士,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寒凝,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睢宁县元府东路金府园D区,现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陈明,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职员,住睢宁县元府东路金府园D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梁,男,1933年7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睢宁县,与陈明系父子关系。原告夏春平与被告刘寒凝、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春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平撤回对被告刘寒凝、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寒凝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晓军审 判 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夏光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巧 微信公众号“”